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、租賃物的選擇,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,提供給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,在期末,承租人可以選擇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購買設備、重新商定續租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歸還設備。根據現有會計準則的五條判斷標準判定為經營租賃的交易,設備價值不計入承租人的資產,租金支付義務不計入負債;承租人不對租賃資產計提折舊;租金計入當期費用。